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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區收費標準

89年12月29日社行字第115931號函發布
99年12月30日基府民禮壹字第0990190172號令發布
102年12月23日基府民禮壹字第1020190769C號令發佈
104年8月14日基府民禮壹字第1040231507B號令修正發布

111年5月17日基府民禮壹字第1110217962B號令修正發布

墓區收費標準

類別 項目 單位 數量 金額 備註
墓 區 墓地使用費(舊墓區) 平方公尺 8 12,000 亡者設籍外縣市者,依原費用3倍收取。
 
墓 區 墓地使用費(舊墓區) 平方公尺 12 14,000
墓 區 公園化墓區使用費(1、3區) 平方公尺 10 16,000

一、公園化墓區由墓主具結(切結書由殯葬所提供)申請取掘(洗骨)遷出或使用年限屆滿十年時,將原墓地由殯葬所無條件收回,不得異議。

二、十年屆滿未取掘(洗骨)遷出,依本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每年仍應繳納規費。

三、亡者設籍外縣市者,依原費用3倍收取。
墓 區 公園化墓區使用費(2、5區) 平方公尺 12 20,000
墓 區 公園化墓區使用費(4區) 平方公尺 15 24,000

 

 

  • 發布日期:2020/08/19
  • 發布單位:殯葬管理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2/05/18
  • 點閱次數: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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