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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立殯葬管理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辦法

基隆市立殯葬管理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辦法

第 一 條 基隆市立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 之權益,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所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所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他人間發生之性騷擾事件。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四 條 對於在本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本所雖非加害人所屬機關,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仍應採取適當之緊急處理,並應於七日內將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基隆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第 五 條 本所應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消除工作環境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第 六 條 為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應鼓勵員工參與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並於各種訓練、講習會中,開辦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



第 七 條 本所受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如下:

專線電話:02-24282116

專線傳真:02-24287896

專用電子信箱:klcg2709@ms1.gsn.gov.tw

本所受理性騷擾申訴後,將指定專責人員協調處理。



第 八 條 本所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

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加害人之懲處規定。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第 九 條 性騷擾申訴事件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第 十 條 本所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以下簡稱申調組),由所長就本所員工中,指派三人至五人組成,,其中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擔任會議主席,進行調查,並得視需要予以調整改派之,或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小組成員。

申調組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成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十一條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書面或以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所於受理後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交付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第十二條 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第十三條 本所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基隆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前項通知應敘明理由,並載明再申訴之期間及機關。



第十四條 申調組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十五條 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之一,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

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調組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申調組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申調組命其迴避。



第十六條 本所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

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

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

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

及法律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

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第十七條 本所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基隆市性騷擾防治委

員會。

前項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及受理機關。



第十八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所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如申誡、記過、調職、降職…等,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第十九條 申調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所需經費由本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發布日期:2020/08/19
  • 發布單位:殯葬管理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08/19
  • 點閱次數:2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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