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隆市立殯葬管理所紙錢專用環保金爐營運使用規則

基隆市立殯葬管理所紙錢專用環保金爐營運使用規則

113年11月 1 日公布
114年 1月20 日修訂

  1. 本紙錢專用金爐(簡稱環保金爐)使用,以申請本所殯葬設施之代辦業者或家屬為限。
  2. 環保金爐之使用,應於平日上班時間至本所臨櫃申請(同本所各項殯葬設施申請作業時間)。申請完畢後,將【收執聯】於焚燒時攜帶至現場,以利本所工作人員核對。
  3. 環保金爐開放使用時段為平日上午9時00分至晚上11時30分(設備維護保養及年節除外);每一時段為30分鐘,焚燒數量上限60包庫錢。若超過前開數量,請增加申請時段。每一亡者每日至多申請2時段(共1小時)為限。業者不得假借其他亡者名義申請,規避上述規定。
  4. 焚燒之物品應於焚燒前30分鐘內送達,提前於規定時間前送達者,本所不負保管責任;家屬未能於原申請指定時間到達現場者,處理方式為申請一時段遲到超過10分鐘或申請二時段遲到超過30分鐘者,由現場工作人員依現況調整其他時段,如當日無時段供調整者,家屬需重新申請他日時段,家屬不得異議。
  5. 環保金爐須由本所委託現場工作人員操作,並依操作規定辦理。
  6. 爐口高溫請勿碰觸,並與爐體保持安全距離,非本所工作人員不得開關門板。
  7. 焚燒物品由業者或家屬自行投入爐內。燃燒時不得一次大量投料,以避免造成悶燒。配合警示燈號焚燒紙錢,紅燈亮時停止投入。
  8. 配合爐口尺寸,焚燒物品限高120公分、寬160公分、深180公分以內。
  9. 本金爐限焚燒庫錢、紙紮屋、蓮花、金元寶及蓮花塔等紙類製品。其他衣物(含紡織類)、塑膠類、金屬類、化學液體類及其他經環境部公告之有害物品等一律禁燒。
  10. 焚燒物品前需由本所工作人員檢查,若有不符規定之材料或超過申請數量,焚燒前需將之移除。
  11. 業者或家屬倘無法同意及配合本使用規則,本所得拒絕其使用或撤銷申請。
  12. 如違規不當使用致設施造成損壞,應負責賠償修復責任。
  13. 未盡事宜,本所保有解釋及修改權利。

檔案下載

  • 發布日期:2025/01/23
  • 發布單位:殯葬管理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8/19
  • 點閱次數:2189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