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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土地上遷移無主墳墓之程序

依基隆市政府民政處114年8月26日基府民禮參字第1140240246號函辦理
一、私有土地上遷移無主墳墓之程序:
1、請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墳墓確為無主之證明文件。可去地方法院提告,因無主墓無相對人,訴訟會被駁回,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判決確定證明文件。
2、土地所有權人墳墓旁張貼公告3個月以上(公告內容需有土地所有權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3、向區公所申請代為公告3個月(發函全國各鄉鎮市,並公告於官網、公所布告欄及所在地里辦公處),若無人異議,向該轄區公所申請核發起掘證明。

二、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4、墳墓(或骨灰甕)相片(現場全景、墓碑或墓基(骨灰甕)至少各一張)。
5、公告相片(前中後)。
6、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印本。

更多詳細資訊請至民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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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2025/11/14
  • 發布單位:殯葬管理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11/14
  • 點閱次數: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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